罪的性质

2017-05-27 16:42 浏览量: 7629 作者: 任以撒 来源: 《系统神学》
摘要:罪的来源:罪的存在,是件无可否认的事实,无论是根据历史的纪事,或是本身的经验,都证明罪的存在及其普遍性。因为罪在人的身上根深蒂固,使人联想到人的本性和罪的关系。哲学家往往

罪的来源

罪的存在,是件无可否认的事实,无论是根据历史的纪事,或是本身的经验,都证明罪的存在及其普遍性。因为罪在人的身上根深蒂固,使人联想到人的本性和罪的关系。哲学家往往猜论,善与恶是两个永远同时存在的相对体或敌对的原则,彼此继续不断争持。由于这两种相对体同时存在人的本性中,就引起内心的争斗。根据这种见解,罪乃是人本性中的一种质素。人之为人,就必有罪。

进化论者将人的罪性诿诸动物本性的遗传。在动物的世界中,强吞弱乃是极自然的现象。适者生存是进化论的基本原则之一。人与禽兽唯一的不同点是,人已经进化到某一种阶段,有了良知,因此当他作那些在禽兽认为是自然的行动时,他感到那是犯罪行为,多少受到良心的谴责。这种看法也是认为罪与动物本性是有生俱来的。它是人本性的一中限制,人无法丢弃它,也不能消灭它。

罪的存在的确是先于人的存在。亚当犯罪,并非是罪恶的起源,而是罪进入人心的开始。根据圣经的教训,神所造的人是纯洁无辜的,而是当人受到魔鬼的引诱后,才犯罪堕落,失去他纯洁的本性。魔鬼原是天使。因背叛神而失去原有的纯洁。若再进一步问,天使如何会犯罪的?谁引诱天使犯罪的?

罪的来源是否是神呢?但圣经明言,神是全然圣洁之神,他“断不至行恶,全能者断不至作孽”(伯卅四:10;参诗五:4;卅四:16)。他不恶意试探人,也不被恶试探(雅一:13)。关于罪的来源,我们只以追溯到天使犯罪为止,因圣经的启示只到此为止。

一、亚当的堕落

1.撒但的引诱及

撒但的引诱,只是造成一个场合,引起一个机会,使亚当受试探;但撒但并没有勉强亚犯罪。亚当是一个有理解力并自由意志的人,外来的力量并不能违反他本身的志愿和意向,逼使他作不愿作的事。试探的本身并不一定会引致犯罪。主耶稣在世时也常受魔鬼的试探,但他并没有犯罪(太四:1;来四:15)。他坚信天父的旨意,拒绝魔鬼的建议,反对与撒但妥协,终于胜过试探者的奸计(太四:11)。

撒但的计策是要使人感觉不满,好像有所欠缺。他对夏娃说,他们若采食禁果,眼睛便会明亮,如神一般,能知道善恶(创三:5)。这是一种变重的计谋,一方面要使人觉得,神没有把最好的赐给他,不愿给人平等的地位,另一方面要使人怀疑神的话,唆使他在神和撒但之间作一个决定,要相信谁的话。撒但假装朋友,劝告夏娃,好似为着他们的利益着想。人就中了他的诡计,违背了神的禁令,怀疑了神的信实。

2.亚当的决定及后果

亚当的堕落,是因为在他考虑魔鬼的建议时,将神的命令置之脑后。他贪图魔鬼所提陈的利益,妄想与神的智慧相齐。他愿让神来决定,何事对他有益,可事对他有害,反而听从撒但的计谋,断然自作决定,违反神对他明白的禁诫,以致犯下大罪。

亚当的决定立即引起不幸的后果:

1)与神隔离。亚当与夏娃在采食禁果后,立刻感到与神隔膜。他们听到了神的声音,就躲藏起来,避不见他的面(创三:8~10)。本来不沉得怪异之事,现在却认为不适宜(创三:7)。在神一方面,亚当的罪引起他的忿怒和责备,并且将他们逐出伊甸乐园,不再与他们继续亲密的交通(创三:23~24,参赛五十九:2

2)本性败坏。罪的后果立刻影响到整个的人,包括他的灵魂和身体,理智和道德观念,感情和意志等。亚当试将责任推到夏娃身上;夏娃意图将责任推到恶蛇身上,而且在下一代即发生凶杀之悲剧(创三:12~13;四:8;六:5;罗三:23;七:18)。

3)终必死亡。正如神预先警戒过的,吃食禁果,必会死亡。神把亚当夏娃逐出伊甸园,一个主要的原因是恐防他们采食生命树上的果子,就永远活着(创三:22)。他的灵命立即消逝,就生活在罪恶之中(弗二:5)。死亡的种子也进入他的身体。人的寿命,无论有多长,至终必要死亡(创三:19;五:27;来九:27)。而身体死亡的方式,则与他原来的体质相合,即出自尘土,也必归于尘土。

4)累及宇宙。大地也因人的犯罪而受到咒诅。人必须辛劳勤奋,才能维持生活。不但地上要长出荆棘和蒺藜,增加耕种的困难,而且  在其它各方面,也受到不利的影响(创三:17~18;罗八:1922)。

二、罪的定义

凡人在思想、言语、行为上不合乎神的显明之旨意的,都是罪。罪是一咱正面性的活动,而并非是因人的性格之限制或欠缺,或是陪衬良善的必需品。罪并不单是灾祸或损伤,而是道德上的邪恶。罪是有道德性格的人,违犯神道德律的举动。一切家庭和社会等的律法,最后的根据乃是神的道德律;虽然人往往没有以之作为生存的根据。

反之,完全顺服神的道德律,即是良善及无罪。有些人将受神和顺服他的律法,置于对立的地位上,他们认为爱神的人毋需遵行或顺服他的律法。这是一种错误的见解。爱并不是与律法相冲突的,因为爱就是成全律法。有人问耶稣,那一条律最重要,耶稣回答说:“你要尽心,尽性,尽意,爱主你的神,这是诫命中的第一,且是最大的。其次也相仿,就是要爱人如己。这两条诫命,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”(太二:3740)。可见律法的总结就是完全的爱;爱神就是完全顺服他的律法,遵行他的旨意。

人若得罪人,实际上也得罪了神。大卫的忏悔的说“我向你犯罪,惟独得罪了你,在你眼前行了这恶”(诗五十一:4)。大卫并非是否认他奸淫之罪,或谋害乌利亚之罪,而是承认,凡犯罪的,就是得罪了神之原则,因为十诫的两块法版,是同一条律法。约瑟也认清这一点真理(创卅九:9)。人若不爱人,也就照样无爱神之心了(约壹三:17)。

罪包括两方面:第一方面是“罪责”,即是人因犯罪而须担负的责任。他自己的内心,感觉到应当为罪或过错而受责。并且罪人也要受到罪的惩罚,因为神的忿怒,针对一切不义之人(罗一:18)。第二方面是罪的“败坏”,就是罪人内心的腐败。圣经断言,罪人在他心里毫无良善。(罗一:28~31)。有些学者虽然承认人的心是败坏的。是自私的,但是否认他对这种状况应负任何的责任,并且也否认,人会因因而受到神的惩罚。他们认为,罪是一件无可避免的不幸之事,因此,人虽然犯罪,他不须担负罪的责任。另有一些学者,不但承认人心是败坏的,也承认对所犯的罪应当负责,但是他们否认,一位慈爱的神会要惩罚罪人的,或者否认人的罪与神有何关系。他们认为,人只是因自己的犯罪而受良心的责备,对他自身的罪,感到内疚而已。

1.原罪

原罪是论到世人因亚当之罪而得到的罪性和罪责。原罪有别于各人自己所犯的罪,虽然自己犯罪是受到原罪的后果而得的败坏。原罪并不是意指人类原有的罪,因为神原来所造的人,是无罪的。原罪虽然并不是我们本身直接所犯的罪,但是由于我们是亚当的子孙,而亚当又是全人类的代表,根据圣经所启示的原则,我们也必须要担负这原罪的责任,并且受到原罪所引致的审判和惩罚(罗五:12)。不但如此,我们也从亚当承袭了一个败坏的心,一个朽坏的身体,从而影响到我们的生活。

圣经指出,原罪的影响临到世上一切的人,没有一个例外(赛五十三:6;诗十四:2~3;约壹一:810)。另一方面,原罪所引致的败坏,是一种彻底的败坏,包括他的心思意念和生活行动(创六:511;八:21下)。

2.本罪

本罪是个人自身所犯的罪。由于亚当的原临到众人,因此众人都带着败坏的身心,来到世界,并且犯罪(诗五十一:35)。原罪是指亚当一次所犯的罪,而本罪则是包括个人在生活上多次的罪。原罪是起因到亚当韦背了神不许吃食禁果的命令,而本罪则是包括人对神一切显明的旨意之违犯。虽然有许多人否认原罪的真理,但是他们却大多承认本罪的存在。

一切的罪都是罪,然而根据新旧约圣经的教训,罪有轻重之别,罪的轻重之别可以分为两大类:第一类是关于所犯之罪本身的轻重,例如:出廿二:14比较18节。第二类是有关于犯罪之人的企图,例如:民十五:28比较30节;申十九:1~10 比较11~13节。此外,神对罪所施的惩罚,往往是按照各人所得之亮光多寡而定(路十二:47~48;太十:15;十一:20~22)。

罪既然是道德上的邪恶,人犯罪就应当负道德上的责任。有时候环境确然影响一个人的思想,言语,或行为,以至他对罪的责任或有程度上的差别。但是他无法完全推卸对他的行动之责任。

3.罪人的无能

韦斯敏司德信条第九章第三节说:“人因堕落在罪中,在行属灵之善以至得救上,就完全失去了立志之能;所以属血气的,既然与属灵之善相背,而死在罪中,就无法靠自己的力量归正,或自己定意归正”(罗八:7~8;约六:4465;林前二:14;耶十三:23)。

罪人的无能并不是指罪人没有能力作工(创四:20~22),也不是指罪人毫无公德可言(太五:46~47);而是指他没有能力行任何属灵上的善事,不能获取真神的喜悦,因为按灵命而言。他已经死在罪恶过犯之中了(弗二:1)。

人的一切行动是由他自己决定,而并非是因为受到任何外来的压力而迫使他如此行的。甚至于罪人也有他“自由的”意志。然而我们必须注意,人的行动虽然是自由的,但是他的自由却必定是受到他的本性之限制的。故一个在属灵上败坏的人,就无法决志或行属灵上良善的事。主耶稣说:“好树不能结坏果子”(太七:18)。一个罪人的自由意志,并没有能力,也不可能决志或实行与他本性相反的事。一个罪人是罪的奴仆,他受到罪的约束;而同时他的一切行动是由他自己内心所决定的。一个吝啬的人是一个守财奴,就是金钱的奴仆,但是金钱并没有迫使他过着守财奴的生活,而是他自己定义要做一个守财奴。一方面他是一个有自己意志的人,但另一方面他也是一个金钱的奴隶。没有人强迫他做一个守财奴,但是同时他也没有能力可以改变他的本性(耶十三:23)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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