章 |
27:1 |
上主训示梅瑟说:「
|
27:2 |
你告诉以色列子民说:若人以人身许愿,应将人身的代价献给上主,
|
27:3 |
由二十岁到六十岁的男人,根据圣所的「协刻耳」,估价应是五十银「协刻耳」;
|
27:4 |
若是女人,估价应是叁十「协刻耳」。
|
27:5 |
由五岁到二十岁,若是男性,估价应是二十「协刻耳」,女性为十「协刻耳」。
|
27:6 |
由一月到五岁,若是男性,估价为五银「协刻耳」;若是女性,估价为叁银「协刻耳」。
|
27:7 |
六十岁以上的人,若是男性,估价为十五「协刻耳」,女性为十「协刻耳」。
|
27:8 |
但若是人穷,不能支付这估价,应带他到司祭面前。司祭估定他的价格;司祭要按许愿人的财力,估定价格。
|
27:9 |
如所许的是可献於上主作祭品的兽类,献於上主的任何走兽,应视为圣的,
|
27:10 |
不可更换,不可替代,不能以好换坏,或以坏换好;如果人拿一只走兽还另一只,以前所许的和以後所换的,都应视为圣的。
|
27:11 |
如所许的是一只不洁,不堪献於上主作祭品的走兽,就应将它牵到司祭前,
|
27:12 |
司祭估定它的好坏;司祭估多少;就是多少;
|
27:13 |
如许愿的人愿把它赎回,除了司祭估定的价值外,还应加五分之一。
|
27:14 |
若人把自己的房屋,献於上主,司祭应估定它的好坏;司祭估多少,就是多少。
|
27:15 |
如果献房屋的人愿再赎回,除估定的价值外,还应加五分之一,房屋才可归他。
|
27:16 |
若人将自己的一部份田产献於上主,估价应按地播种所需要的数量;一「荷默尔」大麦种子,为五十银「协刻耳」。
|
27:17 |
若人由喜年起,献了自己的田地,这个估价就是定价;
|
27:18 |
但如果在喜年以後献自己的田地,司祭应按至喜年尚馀的数量给他估价,把估价减低。
|
27:19 |
如献田地的人再愿赎回,除司祭估定的价钱之外,还应加五分之一,田地仍归於他;
|
27:20 |
但若他不但没有把田地赎回,反而卖给别人,不能再赎回;
|
27:21 |
一到喜年,田地应退还时,应献於上主,当作禁田,归於司祭,成为他的产业。
|
27:22 |
若人将自己买来的田地,而非祖业,献於上主,
|
27:23 |
司祭就应估定这田地直到喜年所有的价值,那人应在当天支付你估定的价钱,这是归上主的圣物。
|
27:24 |
一到喜年,这田地应退给卖田的人,归於这块田地的原有人。
|
27:25 |
一切估价都应按圣所的「协刻耳」;一「协刻耳」等於二十「革辣」。
|
27:26 |
至於头胎牲畜,既是头胎,应属於上主,人不能再奉献;不论是牛是羊,已属於上主。
|
27:27 |
若是不洁牲畜的头胎,人应照估价赎回,再加五分之一;如不赎回,应照估价卖掉。
|
27:28 |
凡照禁物法献於上主之物,凡人所有的,不论是人,或是牲畜,或是一部份田产,便不可变卖,亦不可赎回;凡禁物都是属於上主的至圣之物。
|
27:29 |
凡照禁物法应处置的人,便不可赎回,应将他处死。
|
27:30 |
凡土地的出产,或是田地的谷物,或是树木的果实,十分之一应归於上主,是献於上主的圣物。
|
27:31 |
人若愿意把应献的十分之一赎回一部份,除物价外,应另加五分之一。
|
27:32 |
凡牛群或羊群,由牧童杖下经过的每第十只,亦即全群十分之一,应献於上主;
|
27:33 |
不应追究是好是坏,亦不可将它更换;更换了,以前所有的和以後所换的,都应视为圣物,不得赎回」。
|
27:34 |
这是上主在西乃山为以色列子民向梅瑟吩咐的法令。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