天主教思高译本 利未记 7 章
7:1
赎罪祭的法律如下:这是至圣之祭。
7:2
赎过祭牺牲应在宰杀全燔祭牺牲的地方宰杀,血应 在祭坛的四周。
7:3
携牲所有的一切脂肪都应献上,即油尾和遮盖内脏的脂肪,
7:4
两肾和两肾上靠腰部的脂肪,以及同两肾一起取出的肝叶。
7:5
司祭应将这一切放在祭坛上焚烧,献与上主当作火祭:这是赎过祭。
7:6
至於祭肉,司祭家中,凡是男人都可以吃,应在圣处吃:这是至圣之物。
7:7
关於赎过祭牺牲,像赎罪祭牺牲有同样的法律:应全归举行赎罪礼的司祭。
7:8
代人奉献全燔祭的司祭,得享献作全燔祭牺牲的皮;
7:9
凡在炉 烤的,或在锅 ,或在烤盘上预备的素祭祭品,应归献此祭的司祭。
7:10
一切素祭祭品无论是调油的,或是乾制的,全归亚郎的子孙彼此平分。
7:11
献与上主和平祭的法律如下:
7:12
若有人为感恩而祭献,除感恩祭祭品外,还应献上油调的无酵饼,抹油的无酵薄饼,以及用油和好细面做成的油饼。
7:13
除这些饼以外,还应奉献发酵的饼作祭品,与感恩的和平祭品一同奉献。
7:14
由这些祭品中,每样应取出一份,献与上主作献仪:这一份应归那里和平祭牲血的司祭。
7:15
为感恩所献的和平祭的祭肉,应在奉献的当日吃尽;不可留到次日早晨。
7:16
如所献的牺牲是还愿祭或是自愿祭,在奉献的那天应该吃;如有剩下的,第二天也可吃;
7:17
如还有剩下的祭肉,到第叁天应用火烧了。
7:18
若在第叁天还吃和平祭祭肉,祭献必不被悦纳;为奉献的人,也不算作祭献,因为肉已不洁;吃的人,必负罪债。
7:19
祭肉若接触了不洁之物,不许再吃,应用火焚烧;凡洁净的人可吃祭肉;
7:20
但是染有不洁的人,若吃了献与上主和平祭肉,这人应由民间铲除。
7:21
若有人接触了任何不洁,或不洁的人,或不洁的禽兽,或任何不洁之物,而吃了献与上主和平祭的祭肉,这人应由民间铲除。」
7:22
上主训示梅瑟说:「
7:23
你告诉以色列子民说:凡是牛、绵羊和山羊的脂肪,你们都不可吃。
7:24
自死或被野兽撕裂的走兽的脂肪,可用作任何用途,但决不可吃。
7:25
不论谁,若吃了能献与上主作火祭的牲畜的脂肪,吃的人就应由民间铲除。
7:26
在你们任何所居之地,凡是血,不论是鸟血或兽血,决不可吃。
7:27
不论谁,若吃了什麽血,这人应由民间铲除。」
7:28
上主训示梅瑟说:
7:29
「你告诉以色列子民说:凡向上主奉献和平祭祭品的,应由和平祭祭品取出一部份,作为献於上主的供物。
7:30
亲手带来献与上主的火祭,即带来脂肪和胸脯;胸脯应在上主前行奉献的摇礼。
7:31
司祭将脂肪放在祭坛上焚烧,胸脯归於亚郎和他的儿子。
7:32
和平祭牺牲後右腿,你们应送给司祭作献仪。
7:33
亚郎子孙中谁奉献了和平祭牺牲的血和脂肪,右後腿应归於他,是他的一分。
7:34
因为我由以色列子民所献的和平祭中,取出当摇献的胸脯和当举献的右後腿,给了亚郎司祭和他的儿子,作为他们在以色列子民中永享的权利。」
7:35
这是亚郎和他的儿子,在受命为上主尽司祭职的那一天,因受傅由献与上主火祭中应得的一分;
7:36
是上主在他们受傅的那一天,吩附以色列子民应交给他们的一分:这是他们世世代代永享的权利。
7:37
以上是关於全燔祭、素祭、赎罪祭、赎过祭、祝圣祭及和平祭的法律。
7:38
这些法律是上主在他命令以色列子民,於西乃旷野给上主奉献祭品的那天,在西乃山上向梅瑟所吩附的。